外国语学院学生晚自习管理条例
为加强学风建设,针对语言学习特点,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,提升人才培养质量,我院在大一年级实行晚自习制度。为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条例:
第一条:晚自习时间为每学期第2至14周,周日至周四晚18:30—20:05,学生必须在指定教室自习,不得无故缺席、迟到及早退。如违反本条例,处罚措施如下:
1.自习课堂按照正常课堂论处,晚自习无故缺席者以课时为计算单位,迟到及早退三次者按照旷课一节论处。
2.无故缺勤达3次者或迟到、早退9次者,取消本学年的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,取消各种评优资格。
第二条:晚自习期间不得做与晚自习无关的事(吵闹、吃零食、离位、玩手机、打电话等),严禁带电脑,游戏机到自习室。不得做妨碍他人、影响他人自习的事。如违反本条例,处罚措施如下:
1.在自习室无视纪律,打闹玩耍者以课堂违纪处理,学习部或者班级学习委员将对其进行初次警告,屡教不改者将直接上报班主任,取消行知先进班级、红旗团支部评比资格,并扣除班主任优秀考核指标,班级责任将全部由违纪者本人负责。
2.在自习教室吃零食者将被直接上报外国语学院学工办,负责本周的教室卫生打扫。
3.以上情况累计达3次者,上报学院取消评选入党积极分子、党校培训、优秀团员、优秀班干部等各项评优资格。
第三条:无特殊情况,班级必须照常自习。如有班级、学校活动,必须向外国语学院学工办报备,严禁班委自行取消晚自习。由于特殊原因取消晚自习,则另行通知。如违反本条例,处罚措施如下:
如果未能及时向学工办请假而取消晚自习者,不管任何原因,本班级的行知先进班级、红旗团支部评比资格将直接取消。
第四条:个人请假,须遵循《外国语学院学生请假相关规定》进行请假,使用正规晚自习请假条。未使用正规晚自习请假条请假者,按照无故旷课处理并且事后不得补假。另外,学习部负责统计晚自习旷课情况,每周统计一次,并于下周二下午将晚自习情况通报张贴于文北一楼学工公示栏,未请假而私自旷课者不得补假。
第五条: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,若有异议,请向外国语学院学工办提出,一周之内将给予答复。
外国语学院学工办
2018年3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