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级分类招生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实施办法

发布者:王兰香发布时间:2016-06-03浏览次数:577

2015级分类招生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实施办法

根据《南京晓庄学院2015年分类招生与分流工作方案(试行)》、《南京晓庄学院学生手册(2015版)》的相关规定,为规范推进2015级分类招生学生的分流工作,经研究决定,由各相关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制定适合本学院2015级分类招生学生的非学业因素评价实施细则,具体要求如下:

一、指导思想

建立人才培养激励机制,促进优良学风形成,养成良好行为习惯。

二、适用对象

2015级全体分类招生学生。

三、分值要求

2015级分类招生学生非学业因素测评分的总分值为5分。加、减分项目分值比例由各学院自行制定,具体项目应包括政治表现、遵纪守法、集体观念、课堂表现、寝室表现、活动获奖、社会工作等方面。

四、工作要求

12015级分类招生学生非学业因素测评分值需在本学院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。

2、组建校级申诉处理委员会,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和各学院总支书记为主要成员,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教育管理科;各学院组建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,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成员、学工人员、教务人员、各班级班主任及学生代表参与的学生为主要成员,受理学生申诉。

五、各学院实施细则

(一)各学院2015级分类招生学生(不含音乐、美术、体育类学生)非学业因素评价实施细则(试行)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各学院2015级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。非学业因素测评分由基本分、扣减分、奖励分组成,上限为100分,下限为0分,基本分为60分,非学业因素测评分=基本分-扣减分+奖励分。

第二条本细则中出现的分数均为百分制分数,在专业分流时,学生的非学业因素测评分将最终折算成5分制分数,计入专业分流综合成绩。

 

第二章非学业因素评价的扣减分测评规定

第三条扣减分项目包括:政治表现,遵纪守法,集体观念,课堂表现,寝室表现。

第四条扣减分测评规定具体如下:

1、根据《南京晓庄学院学生手册(2015版)》相关规定要求,受到校级通报批评每人每次减10分,受到校级警告处分每人每次减20分,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每人每次减40分,受到记过(含)及以上处分每人每次减60分;

2、虽然没有受到校级通报批评或其它违纪处分,但有以下行为者,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减分,内容包括:

【政治表现方面】

入党申请书或思想汇报大篇幅抄袭者,因个人原因党内民主评议不合格者,因个人原因被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资格者,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减分。

遵纪守法方面

以虚假信息申请贫困生入库建档、故意损坏公物、有违约记录、传播虚假信息、造谣生事等已经造成不良影响,但尚未达到通报批评或处分者,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减分。

集体观念方面】

①无故不参加班会、团会者,每人每次减2分;

②不参加集体活动,如不参加升旗、运动会观众,运动员无故缺席运动会,每人每次减4分。

课堂表现方面

①依据《南京晓庄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对于旷课的规定处理折算,每人每旷课1学时减2分;

②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视为旷课;迟到和早退累积满3次视为1次旷课,减分情况参照第①条;

③晚自习视同正常课时;早锻炼及其他按规定折算成课时的活动,减分情况参照第①②条;

④一学期参与(听)讲座次数少于2次者,每人减2分。

【寝室表现方面】

①使用违禁电器、夜不归宿(受到通报批评),扣10分;

②宿舍卫生不合格被通报批评,每人每次减4分,可累计加分,不封顶。

依据《南京晓庄学院宿舍安全卫生要求与扣分标准(试行)》,各公寓管理站将每周对学生宿舍进行一次卫生、安全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,各学院对于在寝室卫生、安全检查中不合格的集体和个人,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减分。

 

第三章非学业因素评价的奖励分测评规定

第五条 奖励分项目包括:

1、在各级各类活动中获得奖励者;

2、在相关方面表现突出获得荣誉称号者;

3、英语四级、六级考试成绩超过规定分数者;

4、在各级学生组织任职且获得表彰或认可者;

5.奖学金加分(按校级奖励加分)。

第六条奖励分测评规定具体如下:

1、积极参加各类活动、比赛并获奖的奖励分规定:

①获得院级奖励:三等奖加0.5分,二等奖加1分,一等奖加1.5分;

②获得校级奖励:三等奖加1.5分,二等奖加2分,一等奖加2.5

③获得市级奖励:三等奖加2.5分,二等奖加3分,一等奖加3.5分;

④获得省级奖励:三等奖加3.5分,二等奖加4分,一等奖加4.5分;

⑤获得国家级奖励:三等奖加5分,二等奖加6分,一等奖加7分;

⑥获得国际级奖励:加分不低于10分,具体所加分数由外国语学院研究决定。

注:获得体育项目奖励的,第1名按一等奖计,第234名按二等奖计,第5678名按三等奖计。

2在相关方面表现突出获得荣誉称号的奖励分规定:

①获得院级荣誉:加1.5分;

②获得校级荣誉:加2.5

③获得市级荣誉:加3.5分;

④获得省级荣誉:加4.5分;

⑤获得国家级荣誉:加7分;

⑥获得国际级荣誉:加分不低于10分,具体所加分数由外国语学院研究决定。

3英语四、六级考试成绩超过规定分数的奖励分规定:

①英语四级考试超过425分(含)者,加3.5分;

②英语六级考试超过425分(含)者,加4.5分。

4、在学院分团委、学生会、社团等学生组织任职的奖励分规定:

①每获得一次“月工作之星”或“月优秀部长”加0.5分,每学期干事总加分不超过1.5分、部长总加分不超过2分;

②各学生组织的正副负责人工作得力、表现优秀者(经本人申请、由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证明)分别加2.5分和2分;

③班级学生干部,按照班级干部人数的30%遴选出优秀者加2分。

④优秀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(按校级奖励加分)加2分。

奖学金加分(按校级奖励加分)的奖励分规定:

获得三等奖学金加1.5分,二等奖学金加2分,一等奖学金加2.5分;

6、在校级学生组织(团委、学生会、社联、科协、志协、艺术团、广播台、自律会、校卫队)任职的奖励分规定:

担任干事且考核合格者每学期加1分,担任副部长(含)以上级别且考核合格者加2分。在多个校级组织任职的不累计加分。

第七条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

1、政治表现、遵纪守法、寝室表现方面的减分统计数据由各学院学工办提供并公示;

2、集体观念方面的减分统计数据由各班级提供,由各学院学工办审核并公示;

3、课堂表现方面的减分统计数据由各学院教务办提供并公示;

4、所有加分项目均以获得的证书(证明)为准,由各学院相关辅导员及学工办、教务办等主管部门逐级进行审核;

5、相同比赛(贡献)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或荣誉者,按其中最高级别奖励或荣誉加分,不累计加分;

6、集体类奖项,每人每次均按照以上规定加分;

7、凡对公示的非学业因素测评分有异议的同学,均可在公示期内申诉。申诉书交由各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,院级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;

8、本细则适用于2015级分类招生学生,不含音乐、美术、体育类的学生;

9、校级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此细则有最终解释权。